(2016)陕710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政喜、刁隆芳与被执行人冯迎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政喜,刁隆芳,冯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1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丰政喜,男,汉族,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刁隆芳,女,汉族,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冯迎兴,男,汉族,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丰政喜、刁隆芳与被执行人冯迎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铁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23365.65元。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冯迎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冯迎兴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冯迎兴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至今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铁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鸿代理审判员 励 瑛代理审判员 付学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