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泰格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泰格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56号申请执行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忠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泰格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新乡市泰格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72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新乡市泰格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42200元,承担执行费353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42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乡市泰格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李新民审判员 :刘宜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睿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