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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旺正荣申请执行周明登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正荣,周明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旺正荣,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周明登,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旺正荣申请执行周明登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明登自动向本院执行专户汇款人民币77432元(含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用以支付本案执行款,现该款项已向申请人旺正荣支付,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