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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春刚与刘建军、张喜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刚,刘建军,张喜平,张成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271号申请人王春刚,男。被执行人刘建军,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喜平,女,农民。被执行人张成法,男,农民。申请人王春刚与被执行人刘建军、张喜平、张成法追偿权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莘某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建军、张��平、张成法应给付申请人款30766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军、张喜平名下查封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刘建军、张喜平、张成法在当地金融储蓄部门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增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