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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阚玉芬、张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玉芬,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阚玉芬,女,194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张勇,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勇银行存款31694.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