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4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昭与吴文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昭,吴文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4919号原告:周昭。被告:吴文欢。原告周昭为与被告吴文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周昭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昭撤回对被告吴文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0元,依法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周昭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仇舒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