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光明,张小敏,吴伟东,陈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郑锋,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光明,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小敏,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吴伟东,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瑞霞,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陈光明、张小敏、吴伟东、陈瑞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光明、张小敏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编号为8581120140039054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5万元、期内利息42787.5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13.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若被执行人陈光明、张小敏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陈光明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3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安阳字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858132013000529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吴伟东对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吴伟东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858132013000265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5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陈瑞霞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实现上述第二项抵押权受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陈瑞霞对其出具的《保证承诺函》项下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15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各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查询瑞安市住建局,被执行人陈光明名下有房产信息,其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3号楼东起第12间(产权证号00××67)、城关镇东山上村沿河路114号(产权证号00××57)、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3号楼2单元202室(产权证号00××32)的房产已移送评估拍卖,因上述房产处置周期较长,尚未变现;被执行人吴伟东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村振东中路103号(产权证号00109695,抵押于瑞安农商行东山支行)、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村振东中路321号(产权证号00××56)的房产本院均已裁定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其他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决定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胜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