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983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被告刘某丙,农民。被告刘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敬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