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向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5日、2016年6月21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并分别于2016年3月24日、2016年6月23日恢复审理。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因拆迁事宜多次到北京天安门抛撒传单,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12日10时25分,被告人向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南侧金水桥前抛撒传单,被当场抓获。2、2013年11月30日9时40分,被告人向某在22路公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金水桥地区东华表南侧机动车道上出口,由车内向车外抛撒传单,被民警抓获。3、2013年12月22日9时22分,被告人向某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南侧便道抛撒传单,被执勤人员当场抓获。4、2014年1月9日10时06分,被告人向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金水桥南侧人行便道抛撒传单,引起群众围观。5、2014年2月22日10时31分,被告人向某在天安门地区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外人行便道处抛撒传单,被当场抓获。6、2014年3月28日11时16分,被告人向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东公交站北侧人行便道抛撒传单。7、2014年4月18日12时19分,被告人向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东公交车站北侧人行便道抛撒传单,被当场抓获。8、2014年5月16日11时57分,被告人向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东侧东红墙中段人行道处抛撒传单,被当场抓获。9、2014年8月8日8时54分,被告人向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东侧东红墙安检口候检区排队时抛撒传单。10、2014年9月8日10时43分,被告人向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西红墙附近抛撒传单,被当场抓获。11、2014年10月12日13时34分,被告人向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东红墙南侧候检口区抛撒传单。12、2014年11月22日13时22分,被告人向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西侧红墙安检口处抛撒传单,被当场抓获。13、2014年12月16日10时39分,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在北京天安门城楼西侧红墙安检棚处抛撒传单。14、2015年1月2日13时32分,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国旗杆南侧抛撒传单。15、2015年1月14日10时10分,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在北京天安门西红墙安检棚处抛撒传单。16、2015年3月9日12时20分,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行至北京天安门广场西侧马路上抛撒传单。17、2015年3月29日10时27分,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乘坐公交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天安门广场北侧长安街机动车道时,由车内向车外抛撒传单并欲自焚,被当场抓获。18、2015年4月10日11时02分许,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乘坐1路公交车在北京天安门城楼西侧机动车道上抛撒传单,被民警抓获。19、2015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在天安门城楼西红墙安检棚外候检区抛撒传单并欲自焚,被民警当场抓获。20、2015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欲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自焚,在天安门广场纪念堂东安检口被民警当场抓获。21、2015年5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行至北京天安门地区欲以点燃酒精的方式自焚,被民警当场抓获。22、2015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行至北京天安门地区欲以点燃酒精的方式自焚,被民警当场抓获。23、2015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欲以点燃酒精的方式自焚,行至北京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南口人行便道处,被民警当场抓获。24、2015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欲以点燃酒精的方式自焚,行至国家博物馆北门偏西路段抛撒上访材料40余份,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评估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许某甲、吕某、周某甲、王某、沈某、安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多次进京上访,在天安门、公交车上携带酒精、抛撒传单,经信访部门认定为无理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辩称是政府部门在没有和其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手续将其房屋拆迁,其到各级信访部门信访无果,才到天安门地区上访,且相关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不应再受刑法追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因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多次携带酒精、打火机到北京天安门及其附近地区非正常上访,其中两次携带酒精和打火机在公交车上抛撒传单,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16日10时39分,被告人向某携带打火机和纯度为95%的利尔康牌医用酒精500毫升,在北京天安门城楼西侧红墙安检棚处抛撒传单。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2015年1月2日13时32分,被告人向某从黄石携带打火机和用冰露矿泉水瓶装的约250毫升酒精,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国旗杆南侧抛撒传单。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3、2015年1月14日10时10分,被告人向某从黄石携带打火机和用雪碧瓶装的约200毫升酒精,在北京天安门西红墙安检棚处抛撒传单。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4、2015年3月9日12时20分,被告人向某携带打火机和纯度为95%的雅宣牌医用酒精500毫升,行至北京天安门广场西侧马路上抛撒传单。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5、2015年3月29日10时27分,被告人向某携带打火机和在路边药店购买的纯度为95%的雅宣牌医用酒精500毫升,乘坐公交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天安门广场北侧长安街机动车道时,由车内向车外抛撒传单并欲自焚,被当场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6、2015年4月10日11时02分许,被告人向某携带打火机和在路边药店购买的纯度为95%的医用酒精500毫升,乘坐1路公交车在北京天安门城楼西侧机动车道上抛撒传单,被民警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7、2015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向某携带打火机和从黄石带来的纯度为95%的冀达牌医用酒精500毫升,在天安门城楼西红墙安检棚外候检区抛撒传单并欲自焚,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8、2015年5月9日10时16分,被告人向某从黄石携带打火机和纯度为95%的医用酒精500毫升欲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自焚,在天安门广场纪念堂东安检口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9、2015年5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从黄石携带打火机和纯度为95%的冀达牌医用酒精500毫升,行至北京天安门地区欲以点燃酒精的方式自焚,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10、2015年6月21日12时48分,被告人向某从黄石携带打火机和纯度为95%的冀达牌医用酒精500毫升,行至北京天安门地区欲以点燃酒精的方式自焚,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11、2015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向某从黄石携带打火机和纯度为95%的冀达牌医用酒精500毫升,欲以点燃酒精的方式自焚,行至北京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南口人行便道处,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12、2015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携带打火机和纯度为95%的雅宣牌医用酒精500毫升,欲以点燃酒精的方式自焚,行至国家博物馆北门偏西路段抛撒上访材料40余份,被民警当场抓获,次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向某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向某的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24份,证实被告人向某因数次到北京天安门等地抛撒传单等行为,数次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向某数次被收缴酒精、打火机、传单的情况。2、2015年维护首都稳定上访信息核查专刊(情字第1626号)、要情专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扬言在京实施极端行为的情况报告、北京市联席办关于请落实向某稳控工作的函、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维稳办关于依法打击向某违法行为的函、黄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督办通知(五),证实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向某因在天安门广场携带危险物品上访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所在对将拘留期满的向某展开出所谈话时,其扬言要于9月3日国庆阅兵当日再来京上访,准备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也要制造轰动影响。7月24日,向某在拘留释放后,再次携带酒精和上访材料欲在天安门地区制造事件,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情况。3、黄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于2015年8月5日出具的有关向某进京非访的情况说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局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的关于向某进京非访行为的情况说明,证实黄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局认为被告人向某进京上访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属于不遵守信访秩序的非正常、违法上访行为的情况。4、黄石市信访局关于对向某违反《信访条例》上访行为的处置建议,证实黄石市信访局建议公安机关对向某违反《信访条例》的上访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5、证人高某、霍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乘坐公交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天安门广场北侧长安街机动车道时,由车内向车外抛撒传单并欲自焚,被当场抓获的情况。6、证人高某、安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乘坐1路公交车在北京天安门城楼西侧机动车道上抛撒传单,被民警抓获的情况。7、证人王某、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在天安门城楼西红墙安检棚外候检区抛撒传单并欲自焚,被民警当场抓获的情况。8、证人许某乙、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9日,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欲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自焚,在天安门广场纪念堂东安检口被民警当场抓获的情况。9、证人唐某、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行至北京天安门地区欲以点燃酒精的方式自焚,被民警当场抓获的情况。10、证人安某丙、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行至北京天安门地区欲以点燃酒精的方式自焚,被民警当场抓获的情况。11、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向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欲以点燃酒精的方式自焚,行至国家博物馆北门偏西路段抛撒上访材料40余份,被民警当场抓获的情况12、证人吕某、杨某、兰某、许某甲、黄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黄金山工业新区实施大拆迁,向某家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按照当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当还建楼面积为300平方米,补偿费8万元左右。之后政府负责拆迁的人员和向某协商几十余次,其湾100多户全部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唯有向某拒绝签协议,其提出要4套还建房(每套120平方米)以及补偿费400万元。2012年,项目开发在即,该湾除向某的房屋外,其余房屋全部拆除完毕,政府人员又多次与向某协商,其依旧坚持要4套还建房以及补偿费400万元,远远超出当时的拆迁补偿标准,致使该户房屋的拆迁协议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9月2日,向某家的房屋被拆,之后其组织家人在市政府门口堵门堵路,并将携带的水瓶农药吞服自杀威胁政府,而后不断进京上访的情况。13、被告人向某的供述,证实向某家因涉及拆迁与政府协商多次,其要求补偿4套房子加400万现金,政府无法达到其要求,之后向某家被拆,向某开始数次进京上访,抛撒传单。2014年底之后开始携带酒精、打火机上访,欲到天安门地区自焚以造声势影响,以引起上级领导及社会的重视来解决其赔偿要求,其因为该上访行为数次被行政拘留的情况。1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5)248号理化鉴定书,证实从向某2015年7月24日携带的1瓶塑料瓶瓶装无色透明液体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约为94.8%的情况。15、视听资料光盘12张,证实向某数次进京上访的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非法多次携带易燃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向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结合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向某因房屋拆迁问题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告人向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向某明知不能携带易燃物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仍非法多次携带酒精和打火机到北京天安门地区或公交车上,危及公共安全,且被数次行政处罚后,不知悔改,情节严重,符合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于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向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政府部门在没有和其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手续将其房屋拆迁,其到各级信访部门信访无果,才到天安门地区上访,且相关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不应再受刑法追究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向某所反映的房屋拆迁问题,在和政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式维护其权利,不得采取非法途径和方法,不得妨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和生活、工作秩序,更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在信访过程中非法携带危险物质进入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法追究。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向某因同一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次,被行政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到案后,被告人向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五年八月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六日止);二、对已收缴的酒精12瓶、打火机12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潞璐人民陪审员 王雪芳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雪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