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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鲁山县九汇商贸有限公司与鲁山县乐赛尔商贸有限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山县九汇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县乐赛尔商贸有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九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班路中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6382394-4。法定代表人:李明晓,经理被执行人:鲁山县乐赛尔商贸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向阳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05598579-1。法定代表人:胡新民,经理本院在执行鲁山县九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鲁山县乐赛尔商贸有限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九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鲁山县乐赛尔商贸有限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振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鹏举-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