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曹玉奎与锦州正大混凝土有��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奎,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奎,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张红,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凌河新区法定代表人尹超伊,经理。申请执行人曹玉奎与被执行人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锦劳仲案字第10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玉奎于2016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603元,执行费1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所欠债务至今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2015)锦劳仲案字第10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玉 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赵新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 安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