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龙口市王屋水库管理局与龙口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王屋水库管理局,龙口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龙口市王屋水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高杰,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建勇,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驻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邢延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汝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恩章,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王屋水库管理局诉被告龙口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王屋水库管理局撤回对被告龙口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口市王屋水库管理局承担。审 判 长 李长顺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