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749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冉启超,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女,苗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姚某某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华明代理审判员 邓乾树人民陪审员 卢祖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