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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749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冉启超,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女,苗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姚某某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华明代理审判员  邓乾树人民陪审员  卢祖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