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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胡海俊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俊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298号罪犯胡海俊,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本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三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海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被告人胡海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37634.5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9988.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违规后能主动承认错误,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14.8分。考核期内累计扣8分,2015年12月22日动手打人一次性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海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海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