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晓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3737号公诉机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朱某,住河源市源城区。于2016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拘留,于2016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2016)粤深宝检刑诉字第3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霞(兼)书记员 王 子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