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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占栋、白建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李占栋,白建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264号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伟权委托代理人刘志毅,男被告李占栋,男被告白建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占栋、白建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3元,由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永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