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现在邢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邢东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彦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