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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振彬、叶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振彬,叶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振彬,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叶先凤,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振彬、叶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宁民二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00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13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0元。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振彬、叶先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兆明审判员  程文广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