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军海与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淡平喜、刘玉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海,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淡平喜,刘玉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35-1号原告赵军海,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斌,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和城国际四号楼二单元11层。法定代表人薛龙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淡平喜,男,汉族,居民。被告刘玉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海与被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淡平喜、刘玉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海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2750元,由被告淡平喜负担。审 判 长 刘二婷审 判 员 秦玉喜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淡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