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桂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张桂芹。本院在执行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桂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3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