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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发云运输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发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1364号罪犯杨发云,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发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2015年3月31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杨发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发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被评为2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发云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发云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王甸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秋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