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1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北京天下川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和阳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下川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4857号原告:北京天下川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0层1007B。法定代表人:陈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琦,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阳,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原告北京天下川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川商网络公司)与被告和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下川商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颖琦,被告和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下川商网络公司诉称:和阳于2015年8月31日入职我公司,任人事专员,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30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和阳试用期期间,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不符合转正标准,且工作中顶撞领导,不服从管理。故我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将其辞退。现我公司不服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5046号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公司无需向和阳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2、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2800元。和阳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阳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天下川商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天下川商网络公司口头辞退、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支付在职期间工资差额。经审理查明:和阳于2015年8月31日入职天下川商网络公司,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30日。2016年1月22日,天下川商网络公司做出辞退决定,口头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就解除决定合法性、和阳在职期间工资支付情况存有分歧。一、就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天下川商网络公司主张,和阳工作期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与同事配合、顶撞领导、造成不良影响且工作期间三次迟到,故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辞退决定,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就此,天下川商网络公司提交行政专员岗位说明书打印件、岗位转正标准考核表(表格显示整体达成日期“12月31日”,材料中未显示被考核人和阳签字)、录用条件确认函、员工考核评价表(显示时间为2016年1月,存在问题为“工作过程中与其他部门领导配合不佳,顶撞领导,不服从管理”,材料中未显示被考核人和阳签字)、2015年11月19日处罚通报(显示和阳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违反公司会议纪律,罚款50元)以及天下川商网络公司自行加盖印章出具的证明为证。经询,和阳对录用条件确认函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材料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没有见过考核表中,不了解相应考核情况。和阳主张,天下川商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天下川商网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阳称某次公司领导在晚上七点下班时间没有在办公室见到人(和阳),而找其谈话,双方在谈话过程中发生争吵,此后公司以其与领导争吵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释明相关举证责任,天下川商网络公司未就其公司解除与和阳间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依据、制度依据等情况举证。二、就在职期间工资支付情况。双方确认,和阳于2015年8月31日入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5600元,转正后工资标准7000元。在职期间天下川商网络公司每月中下旬向和阳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双方均无异议的银行明细显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款项后,和阳在职期间月工资实发金额为:5136.82元、4657.13元、4904.05元、4667.87元、3254.14元。和阳主张,2015年11月31日转正,应自当日起执行转正后工资标准,要求天下川商网络公司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与试用期工资标准间差额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经询,天下川商网络公司认可一直按照5600元的标准向和阳支付工资至2016年1月22日,主张原因为和阳未通过试用期。本案审理过程中,天下川商网络公司明确表示无法举证证明和阳未通过试用期转正。再查,和阳曾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天下川商网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加班费、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交通补助、餐补等款项。海淀仲裁委经审理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50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天下川商网络公司向和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2800元,驳回和阳其他诉讼请求。天下川商网络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本院;和阳未起诉。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银行明细、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5046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此,本案中天下川商网络公司应就其公司做出的解除决定合法性以及其公司主张的和阳未通过试用期、不享受转正后工资标准举证。对于解除决定合法性。天下川商网络公司主张解除事由为和阳“工作期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与同事配合、顶撞领导、造成不良影响且工作期间三次迟到”,但其公司所提举的岗位转正标准考核表、员工考核表、证明等一系列材料均无法充分、有效证明和阳具有上述违纪行为。且天下川商网络公司未能就其公司规章制度及公示等情况举证。鉴此,天下川商网络公司在缺乏事实依据、制度依据的情况下,以口头方式解除与和阳间劳动关系,有违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故和阳要求天下川商网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于法有据。对于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工资标准。和阳2015年8月31日入职,试用期三个月,天下川商网络公司主张和阳未通过试用期,不享受转正后工资标准,但本案中,天下川商网络公司未能就此举证。鉴此,天下川商网络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故本院对天下川商网络公司主张的和阳未通过试用期不予采信。进而,本院采信和阳所持主张,认定其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执行转正后工资标准,故和阳基于试用期工资标准及转正后工资标准间差额主张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工资差额并无不当。综上,考虑到和阳的在职期间,结合和阳离职前试用期月工资标准及转正后月工资标准,经核算,天下川商网络公司应向和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60元,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2429.89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天下川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和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六千一百六十元;二、北京天下川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和阳支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二千四百二十九元八角九分。北京天下川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天下川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 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