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中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242号罪犯李中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中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中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中强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中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中强共获得奖励分82.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中强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中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