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民初130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基础不实,加上被告性格粗暴,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由不牢转为淡薄,对原告实施家暴,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8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法庭人员发誓,保证再不殴打,如违约,情愿净身出户,但被告自食其言,依旧不改,依然我行我素。婚前,被告购买丰田锋范小轿车一辆,但该车为分期付款购买,被告交首付款40400元后,分期付款均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支付的,共支付80964元,应为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3、共同财产丰田锋范小轿车均等分割(121304元)。被告辩称,我没有打原告,婚后共同财产晋J×××××号小轿车是婚前交了50000元首付款,婚后共同交分期三年(每月2250元左右)。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均为二婚,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儿杜雅楠,现已成家;被告与前妻所生女儿李靖宇(2007年农历3月29日生),原、被告婚后与其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被告分期购买丰田锋范小轿车一辆(首付50000元)。婚后,原、被告共同交分期支付购车款3年,每月2250元左右。(被告称已将该车卖掉,价值52000元,原告称其不知情)。原、被告婚后共同购置:美的牌电磁炉一台、美的牌压力锅一个、海尔牌电冰箱一台、联想牌电脑一台、电脑桌椅一套。以上财产除电脑桌椅外,均为信用卡透支购买。被告列举欠款有:1、欠被告哥哥李世平10800元(其中2016年1月31日,原、被告共同借5000元用于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原告向被告嫂子借了500元,被告向其哥哥借1500元,还车贷2000元,共9000元,原告无异议;被告称立碑1300元,原告不清楚此事,种地借500元,原告不清楚。2、欠被告弟弟李和平1600元,用于住院支出,原告称只知道住院,不知道借款金额;3、欠被告姨夫17000元,其中10000元为贷款,用于孩子开学,归还车贷5000元,用于交保险3000余元,其余用于生活开支,剩余2000元支付利息,原告无异议。4、借被告弟弟贺爱平1000元,用于孩子学校开支,原告无异议;5、借被告弟弟任小平3000元,用于还车贷,原告无异议;6、借被告朋友周海照2000元,用于还车贷,原告无异议;7、欠被告母亲2000元,用于还车贷,原告无异议;8、借被告同学宋改珍5000元,给了原告,用于还车贷3000元,其余2000元还了被告嫂子;9、借被告朋友韩彦平2400元,转账给了原告还车贷,原告称其打到卡上2000元;10、被告三舅联系贷款10000元,连息共12000元,用于原告女儿出嫁时支出。11、2013年借被告三舅5000元,用于还信用卡,原告无异议;12、2013年借被告二舅5000元,用于还信用卡,原告无异议;13、欠房费8000元,原告无异议;14、借原告父亲4000元,用于归还信用卡和给被告办资格证各2000。15、原、被告2016年1月30日向被告弟弟黄平平借款5000元,用于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原告列举被告名下建行信用卡欠款15000元,用于孩子开学还车贷,归还另一张信用卡欠款3000元,还借款1400元,支出修摩托600元。被告质证意见是:不清楚具体支出。被告称其将车于2016年1月20日卖掉,价值52000元用于还债务,原告称其不清楚,卖车卖了多少不清楚,只知道被告母亲欠款已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自由恋爱,婚前相处的时间短,了解少,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均系二婚,理应珍惜双方婚姻感情,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处理问题简单,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原告于2014年8月已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被告的承诺下,双方和好,重新生活在一起,双方仍处事不冷静,不能相互体谅,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置财产归双方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但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告婚前购买小轿车一辆首付50000元,应为被告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共同偿还该车的分期付款,应为共同财产,但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所借款项用于还信用卡,归还车辆分期付款及生活、学习,按照公平原则,该车的使用权、处分权应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第十项第十四项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其余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李某与前妻所生女儿李靖宇,应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与前妻共同所生女儿李靖宇(2007年农历3月29日生)随被告李某生活,由其抚养;三、双方共同财产美的牌电磁炉一台、美的牌压力锅一个归原告刘某所有;海尔牌电冰箱一台、联想牌电脑一台、电脑桌椅一套归被告李某所有;·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16000元(被告三舅联系的贷款本息共12000元以及借原告父亲的4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其余债务,由被告李某承担并负责偿还;五、原告婚前购买(婚后共同支付车贷)的晋JL98**号丰田牌锋范小轿车一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归被告李某所有;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各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金生审 判 员 杨明金人民陪审员 冀明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莉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