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140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邵春雷与被告吴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雷,吴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1402民初662号原告邵春雷,男。被告吴凤兰,女。委托代理人田耕良,系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雷与被告吴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春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春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缓缴,由原告邵春雷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