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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140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邵春雷与被告吴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雷,吴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1402民初662号原告邵春雷,男。被告吴凤兰,女。委托代理人田耕良,系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雷与被告吴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春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春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缓缴,由原告邵春雷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