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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徐文月、张宪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徐文月,张宪云,魏法英,徐贵芝,谭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刘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宏博,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徐文月,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宪云,女,农民,系被执行人徐文月之妻。被执行人:魏法英,男,农民。被执行人:徐贵芝,女,农民,系被执行人魏法英之妻。被执行人:谭凤香,女,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文月、张宪云、魏法英、徐贵芝、谭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37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并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6月14日、6月15日、6月16日进行了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7937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892.00元、申请执行费1090.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培      民审 判 员 刘      玉      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守      胜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