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金亚言与吴晓峰、程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峰,金亚言,程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亚言。委托代理人:赵顺庆,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浩棋,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程方平。上诉人吴晓峰为与被上诉人金亚言、原审被告程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晓峰及被上诉人金亚言的委托代理人赵顺庆、彭浩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程方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因吴晓峰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本案存在高利转贷情况,安吉县公安局受理后,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中止审理,后因吴晓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金亚言申请撤回原审对吴晓峰的起诉,吴晓峰和程方平均表示同意,同时吴晓峰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金亚言及吴晓峰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上诉人吴晓峰撤回上诉;2、准许金亚言撤回原审对吴晓峰的起诉;3、撤销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一审案件受理费14990元,减半收取7495元,由原审被告程方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90元,减半收取7495元,由被上诉人金亚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代理审判员 黄丽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