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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贻秀与郭泽松、郭小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贻秀,郭泽松,郭小明,陈玉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800号原告陈贻秀,男,汉族,1952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何秀梅,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泽松,男,汉族,1999年7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小明,亦系被告郭泽松之父、法定代理人,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玉芳,亦系被告郭泽松之母、法定代理人,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贻秀诉被告郭泽松、郭小明、陈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贻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贻秀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贻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陈贻秀负担。审判员  游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秀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