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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南京双闸化工厂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强拆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双闸化工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186号原告南京双闸化工厂,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街道江南村。法定代表人赵光维,南京双闸化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明,南京双闸化工厂总经理。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邺区江东中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闵一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周雨石,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新城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洪彪,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双闸化工厂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双闸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双闸化工厂负担。审 判 长  郝莉坤代理审判员  周 磊代理审判员  杨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