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周建昌与陆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昌,陆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2706号原告:周建昌,农民。被告:陆海军,农民。原告周建昌与被告陆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旭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海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昌诉称:2015年至2016年,被告先后由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合计51900(伍万壹仟玖百)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多次未果。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51900元,并支付逾期欠款利息(从2015年起至本案生效判决书生效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三倍计收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陆海军给付欠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陆海军未作答辩。原告周建昌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2016年2月4日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2016年材料款共计51900元整(伍万壹仟玖佰元整)。陆海军2016年2月4日。证明被告陆海军欠原告材料款51900元。经质证,原告周建昌对以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遵化市北方建材城经营家庭装修材料,被告陆海军从事家庭装修。自2015年开始至2016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累计拖欠装修材料款51900元,2016年2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2016年材料款共计51900元整(伍万壹仟玖佰元整)。陆海军2016年2月4日。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昌提交的欠条,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真实���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周建昌向被告交付装修材料,被告陆海军应给付原告周建昌装修材料款,被告陆海军未向原告给付货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周建昌要求被告陆海军给付拖欠的51900元装修材料款,因有原告周建昌提供的被告陆海军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周建昌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陆海军给付逾期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建昌装修材料款51900元。如被告陆海军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被告陆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旭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