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刑更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吴雷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77号罪犯吴雷东,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衡蒸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雷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非法所得7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雷东在服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雷东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雷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