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长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宫立林等诉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5号宫立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张瑜,女,住所地龙沙区。康洪海,男,住所地龙沙区。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滨,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齐齐哈尔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赵长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宫立林等申请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宫立林、张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