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化兴、成都至爱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兴,成都至爱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84号申请执行人:王化兴,男,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成都至爱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共耕村5组34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0002-1。法定代表人:吴自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2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王化兴申请执行成都至爱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17051.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至爱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化兴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化兴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王化兴17051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至���后勤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王化兴17051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晋人民陪审员 肖 莹人民陪审员 杨妍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