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等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788号原告刘某,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孙某,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崔某,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询问,刘某陈述在法院立案后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彩礼已返还,故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宁 达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历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