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章乃远与章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乃远,章双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2325号原告:章乃远。被告:章双飞。原告章乃远为与被告章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48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农历2000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已付利息46000元从中扣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庄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乃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双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亲友关系,彼此有经济往来。农历1999年12月间,双方经结算,被告章双飞计欠原告58480元。被告便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表示向原告借款5848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农历2000年1月1日(阳历2000年2月5日)算起,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出具后,被告仅归还借款利息46000元,借款本金5848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双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乃远借款本金5848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00年2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2003元,由被告章双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庄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