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邓林诉被告王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林,王德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671号原告邓林,男,汉族,生于1944年11月3日。被告王德财,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林诉被告王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28日,原告邓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林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邓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