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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节贤与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节贤,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745号原告:王节贤,男,汉族,1970年1月8日生,住封丘县。被告:王海燕,女,汉族,1975年11月14日生,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节贤诉被告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节贤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节贤撤诉。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文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