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泽民与江海艳、胡爱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海艳,朱泽民,胡爱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2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海艳。委托代理人李中安,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泽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爱超。上诉人江海艳因与被上诉人朱泽民、原审被告胡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上诉人江海艳。审 判 长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葛 娜代理审判员 陈 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奕如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