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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树悟,李淑杰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05号原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某,46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未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