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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希操与李金池、潘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希操,李金池,潘锦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3850号原告董希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忠娒,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池。被告潘锦莲。原告董希操与被告李金池、潘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李金池、潘锦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希操的委托代理人黄忠娒、被告李金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锦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30日,被告李金池因需向原告董希操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同日原告依约通过瑞安农商行转帐给被告,嗣后,经多次催讨无果。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李金池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现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被告李金池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李金池、潘锦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李金池、潘锦莲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池、潘锦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希操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5.6%计算),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金池、潘锦莲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倪松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