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6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袁苗利与邯郸市东海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苗利,邯郸市东海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415号原告袁苗利。委托代理人索晓华,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东海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庆,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苗利诉被告邯郸市东海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苗利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苗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苗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原告袁苗利负担。审 判 长  张军生审 判 员  刘彭芳人民陪审员  柴国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皓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