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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拥与范珉捷、乔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拥,范珉捷,乔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拥,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范珉捷,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乔蕾,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王拥与范珉捷、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