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279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红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被告经常无端打骂原告,原告无奈搬出双方居住地分居。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自述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感情恶化,并自2016年×月开始双方分居。另,原告自述其与被告结婚其系再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仅半年之久,且原告系再婚与被告组建家庭,故应慎重对待夫妻感情及双方婚姻。对于夫妻之间的矛盾,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双方经常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关系,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得到改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