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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国诉被告潘加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国,潘加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190号原告王志国,男。委托代理人姜海武,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加龙,男。委托代理人刘汝锋,男。原告王志国诉被告潘加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告知原告王志国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于2016年6月7日前补交诉讼费用,逾期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王志国未按时补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原告王志国已缴纳3035元,减半收取1517.50元,由原告王志国负担。审 判 长  韩子孚审 判 员  李春宇人民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厚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