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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起与杨成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起,杨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张起,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生。被执行人杨成群,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张起申请执行杨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工资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124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