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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墨市公安消防大队与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公安消防大队,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413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即墨市辽河路。法定代表人冯筠,教导员。委托代理人张满秋,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城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行审字第76号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