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0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木史作、苦日普、苦根多、苦小多诉被告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史作,苦日普,苦根多,苦小多,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0民初64号原告木史作,女,彝族,村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金阳县。原告苦日普,女,彝族,村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金阳县。原告苦根多,男,彝族,村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金阳县。法定代理人木史作,女,彝族,村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金阳县,系原告苦根多之母。原告苦小多,男,彝族,村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金阳县。法定代理人木史作,女,彝族,村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金阳县,系原告苦小多之母。诉讼代理人刘光荣,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日博,男,彝族,住四川省金阳县。被告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邓建华,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委会村长。诉讼代理人刘忠清,四川扶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白里堵,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党支部书记原告木史作、苦日普、苦根多、苦小多诉被告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史作、苦日普、苦根多、苦小多的诉讼代理人刘光荣、黄日博,被告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邓建华、诉讼代理人白里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是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委会原马安石组的村民,是溪洛渡电站的移民。是经金阳县移民局等机构认可的移民搬迁生产安置户,户主名为苦拉且。已经领取了移民搬迁生产安置费25.8万元,“两费”分配款22.6175万元。2015年5月9日,被告依据金委办发(2012)71号文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了《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集体土地“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初步分配方案》,经公示后,2015年5月28日确认正式分配方案。方案为:1、马安石土地“两费”结余分配,各户按照2009年土地测绘时地类面积进行分配,公路复建款征用的耕地“两费”各户归各户所有;2、实行多劳多得,土地面积多的多分,面积少的少分。3、机耕地、堰沟、水池等属于集体的如有补偿由20户原住户村民平均分配;糖房由当时投资的16户分配;属于个人的如有补偿由村民自己享受。集体复建公路和便道公路费归入在土地两费。正式分配方案经德溪乡政府、金阳县移民局批准后,被告根据分配方案计算出了各户应分配的款额,并形成了《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德溪乡长坪村马安石组淹没及影响处理区集体土地“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公示表》,并予以公示。根据该分配公示表的内容,原告应分配“两费”金额为59.28493万元,扣除原告已领取的生产安置费及已领“两费”分配款48.4175万元,原告应领取的金额为10.86743万元。公示期满后其他大部分参与分配的村民都领到剩余分配款,但被告却拒不发给自己剩余分配款,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领取剩余分配款,或由被告将原告应领取的分配款额上报移民局由移民局直接发放给原告,但被告拒绝了原告的合理要求。现请求被告将扣发原告“两费”结余款,和集体财产分配款及复建公路征用集体土地两费补偿资金共计10.86743万元支付给原告,或由被告将原告应领取的分配款额上报移民局,由移民局直接发放给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原告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二)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组生产安置人口确认书一套:证明马安石组移民安置人口共计35户,184人,原告是其中一户。(三)《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集体土地“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初步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组民代表确认书、长坪村委会“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申请、请示、移民局批复:证明经移民局批复长坪村原马安石“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的方案为:1、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组最终落实生产安置人口为35户184人,已全面完成了本组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工作;2、马安石土地两费补偿金额为1,374.517万元,用于安置本组生产安置移民35户184人的生产安置费共计791.2万元,集体土地两费结余资金为583.317万元,该组糖房等集体财产待相关补偿补助标准出台后由马安石组组织本组集体财产权属所有户进行平均分配。3、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组淹没线外公路复建征用集体土地两费补偿资金共30.8893万元;4、你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共金阳县委办公室、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土地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金委办发〔2012〕7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并指导长坪村做好原马安石组集体土地两费结余资金和集体财产分配工作,确保库区稳定。(四)、长坪村原马安石组“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公示表:证明马安石组分配移民补偿款的具体金额,是按马安石组土地面积进行计算而没有按移民局批复方案进行计算。原告两费金额为59.28493万元,已领生产安置费25.8万元,应领金额22.61753。被告辩称:我们村的分配意见按县移民局分配方案实施的,是合法的,分配方案是经过公示的,公示方案是经群众大会讨论、举手表决通过的。为支持其辩护理由,被告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一)、《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集体土地“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初步分配方案》、长坪村原马安石组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公示表:证明原马安石集体两费分配方案请示、移民局批复的内容。分配公示表是经过村民大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的,是经合法程序确定的是合法有效的。(二)、证人马史惹证词:证明被告提供长坪村原马安石组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公示表是经村民大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的,是经过公示的,是合法的。原告没有领到的钱是因为苦拉且的厨房和土地抵在黄日博的名下,黄日博多领了2.33018万元,所以扣了苦拉且的2.33018万元;马格惹的土地是卖给白鲁日,苦拉且的,马格惹超领了移民款,故在白鲁日、苦拉且处各扣了6.91291万元。(三)、证人杨比祖证词:村民大会会议记录上的村民发言的内容是村民真实意识表示,参会的22户村民均同意土地多的多分,少的少分的分配原则。经庭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一)、(二)、(三)、(四)号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一)号证据原告认为与自己提供的一致,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二)号证据原告认为自己没有领到应该领的移民补偿款10.86743元,黄日博、马格惹多领不管自己的事,不应该黄日博、马格惹多领了就扣自己的钱,本院认为黄日博、马格惹是否多领于本案无关,故对该证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三)号证据,原告认为证人证明的内容与原马安石组请示经金阳县移民局批复的内容一致没有意见,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木史作、苦日普、苦根多、苦小多是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委会原马安石组的村民,是溪洛渡电站的移民。是经金阳县移民局等机构认可的移民搬迁生产安置户。户主为苦拉且(已死亡),为原告木史作的丈夫,原告苦日普、苦根多、苦小多的父亲。原告已经领取了移民搬迁生产安置费25.8万元。2015年5月9日,被告依据金委办发(2012)71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了《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集体土地“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初步分配方案》,经公示后,2015年5月28日确认正式分配方案。经移民局批复长坪村原马安石“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的方案为:1、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组最终落实生产安置人口为35户184人,已全面完成了本组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工作;2、马安石土地两费补偿金额为1,374.517万元,用于安置本组生产安置移民35户184人的生产安置费共计791.2万元,集体土地两费结余资金为583.317万元,该组糖房等集体财产待相关补偿补助标准出台后由马安石组组织本组集体财产权属所有户进行平均分配。3、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组淹没线外公路复建征用集体土地两费补偿资金共30.8893万元;4、你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共金阳县委办公室、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土地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金委办发〔2012〕7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并指导长坪村做好原马安石组集体土地两费结余资金和集体财产分配工作,确保库区稳定。正式分配方案经德溪乡政府、金阳县移民局批准后,被告根据原马安石组土地面积计算出了各户应分配的款额,并形成了《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德溪乡长坪村马安石组淹没及影响处理区集体土地“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公示表》,并予以公示。根据该分配公示表的内容,原告两费金额为39.3152万元,已领生产安置费17.2万元,应领金额为空白。公示期满后大部分参与分配的村民都领到分配款,但原告认为没有领全应领款项。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将扣发原告“两费”结余款,和集体财产分配款10.86743万元支付给原告,或由被告将原告应领取的分配款额上报移民局,由移民局直接发放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组织召开了原马安石组村民大会形成的决议,向乡、移民局请示,移民局的批复意见是落实生产安置人口为35户184人,马安石土地两费补偿金额为1,374.517万元,用于安置本组生产安置移民35户184人的生产安置费共计791.2万元。剩余的集体土地两费结余资金为583.317万元,集体土地两费结余资金才是村民大会能够处理的款项。但是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组实施《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德溪乡长坪村马安石组淹没及影响处理区集体土地“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公示表》的内容表明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组将马安石土地两费补偿金额1,374.517万元都进行了处理,而并非对集体土地两费结余资金进行处理。本院认为由于被告请示经金阳县移民局批复的金阳县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集体土地“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初步分配方案的请示经金阳县移民局批复的方案,与被告德溪乡长坪村原马安石组实际实施的《溪洛渡水电站金阳库区德溪乡长坪村马安石组淹没及影响处理区集体土地“两费”结余和集体财产分配公示表》上所适用的分配方案不一致,故不能确定原告起诉的具体金额,并且移民补偿政策性强,本院也不能确定原告土地两费补偿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不确定,从而导致补偿金额的不确定,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法收取诉讼费1,237.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牛尼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乃古日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