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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义诉被告卞桂芳、吴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卞桂芳,吴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2479号原告刘义,男,1949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卞桂芳,女,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吴学平,男,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刘义诉被告卞桂芳、吴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义,被告卞桂芳、吴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义诉称:被告卞桂芳与被告吴学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起,被告卞桂芳以经营需要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7万元,均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被告卞桂芳辩称:1、本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属实,但已经还款十几万元,现在没有还款能力;2、2015年本被告还了3万元本金。被告吴学平辩称:被告卞桂芳借款本被告不知道,借款系被告卞桂芳个人行为,与本被告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卞桂芳与被告吴学平系夫妻关系。卞桂芳以经营需要为由,自2014年4月28日起,分四次向刘义借款共计17万元,卞桂芳均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利息3分。2014年4月28日的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一年,其余三张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2015年8月3日,刘义出具收条一张,言明收到卞桂芳3万元。此后经刘义催要,卞桂芳未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刘义遂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四份,被告提供的收条、离婚证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义与被告卞桂芳之间为小额借贷,刘义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的借款经过能够证明借款已交付,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卞桂芳应当按期还款。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刘义有权随时主张还款,卞桂芳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2014年4月28日的借条所载借款期限已届满,其余三笔借款已经刘义催要,故刘义主张卞桂芳归还借款1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借条约定的利率为年息36%,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故利息计算应按年利率24%计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卞桂芳辩称其已向刘义归还十几万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卞桂芳辩称2015年8月3日收条所载的3万元为其归还的本金,因收条未载明款项用途,根据法律规定,该款应优先抵偿利息。故对此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吴学平辩称其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涉案借款发生在卞桂芳与吴学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条未注明借款系卞桂芳的个人借款,也无证据表明二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吴学平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桂芳、吴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义借款1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8日起,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30日起,以11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5日起,以14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日起,以17万元为本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卞桂芳、吴学平负担(原告刘义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