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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候明伟等诉付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敏,侯明伟,付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敏。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明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占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大鹏。上诉人刘敏、侯明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敏、侯明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敏、侯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敏、侯明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刘敏、侯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襄平代理审判员  孙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连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是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