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文强、沈雅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强,沈雅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1168-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强,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沈雅琼,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张文强因被执行人沈雅琼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沈雅琼除工资款(已被我院采取执行措施)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陈再到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